第一條 為嚴肅黨務公開工作紀律,提高工作效率,改進工作作風,有力推動黨務公開工作順利開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黨務公開責任追究的對象是違反黨務公開規定的黨組織和個人。 第三條 黨務公開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責任追究與工作改進相結合,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權限進行責任追究: (一)對上級黨組織有關黨務公開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時傳達貫徹、不認真組織落實的。 (二)未按上級黨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制定本單位黨務公開實施方案的。 (三)黨務公開工作未納入本單位日常工作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中認真研究、檢查和落實,黨務公開工作組織領導不力的。 (四)應實行公開而不公開的,或公開內容不全面、不真實的,公開工作搞形式、走過場的。 (五)不按規定的程序、內容、形式和時間要求公開,對公開后黨員、群眾要求解釋說明的問題無正當理由不解釋和說明的。 (六)對反映的意見和要求,沒有及時反饋給有關方面,未按規定處理和落實,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對反映意見的部門和個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第五條 責任追究方式: (一)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對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節較重,影響正常工作的,責令責任人作出書面檢查,責任部門書面說明情況。 (三)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對責任人進行誡勉談話,責令責任部門作出書面檢查。涉及違紀違規行為的,視其情節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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