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依申請公開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事項,黨員群眾可根據自身需要向有關黨組織提出申請,黨組織根據有關規定,按程序向申請人公開。 第二條 申請人可以通過書面或口頭形式向黨組織提出公開黨務信息申請?陬^申請的,黨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場記錄。申請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等。 (二)請求公開的具體內容。 (三)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 (四)提出申請的時間。 第三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的黨務信息,原則上應當進行公開,但涉及黨和國家秘密或應當公開但正在審議、討論過程中的信息除外。申請公開的黨務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可公開部分應當向申請人公開。 第四條 依申請公開的辦理: (一)黨組織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公開。 (二)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及其它正當理由不能在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公開的,可延長至10個工作日。 (三)決定公開的事項,黨組織應當于作出公開決定后2個工作日內,將擬公開的內容、范圍和形式等情況形成書面材料報上一級黨組織審核備案,并根據黨組織的批復意見搞好公開。決定不予公開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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